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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栏 对话地球

生态环境法典:中国环境治理的进步与隐忧

作为中国环境立法的重要里程碑,生态环境法典一方面强化了国家主导的治理框架,另一方面也在部分领域引发“进步与退步并存”的争议。

3月12日,中国首部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,标志着长期分散的环境立法体系进入集中整合阶段。通过汇集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与绿色低碳发展等领域的多部法律,并与部分单行法并行适用,法典试图回应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规范冲突与治理碎片化问题。对“生态”的强调,也使监管范围从污染控制进一步延伸至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气候变化,拓展了环境治理的制度外延。

不过,在制度整合的同时,部分关键机制的调整亦引发争议。草案中曾明确赋予社会组织针对“重大风险”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条款,未被写入正式文本;新增的费用证明要求,则可能在起诉阶段即提高举证与费用门槛,使原本作为补充监督力量的社会组织面临更现实的约束。

在气候治理方面,法典首次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,将应对气候变化和“双碳”目标纳入法律框架,但相关条款以原则性和倡导性表述为主,对减排义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机制未作细化规定。这一安排在为未来独立气候立法预留空间的同时,也被认为存在约束不足的问题。

围绕这一制度变革,对话地球采访了参与法典编纂的学者、长期从事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代表以及法律界人士,从不同视角梳理这部法典释放的信号及其背后的治理逻辑。

中国特色:生态,保护和利用之争

中国生态环境法典共1242条,而约在2000年前后完成编纂的法国环境法典已超过7000条。

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、“走近环境法典”编写组负责人陈海嵩自2023年起全程参与法典编纂,收集了所有立法资料。他告诉对话地球,与法国以汇编为主的法典不同,中国采用“法典+单行法”的双法源模式:一方面整合污染防治、生态保护、绿色低碳等30余部法律,另一方面保留《森林法》《能源法》《长江保护法》等20余部单行法。

在实践层面,这一整合意在回应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冲突。自然之友总干事何艺妮指出,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领域特征,例如矿山污染案件可能同时涉及水、大气、土壤及生物多样性,而多个单行法之间衔接不畅甚至存在冲突,法典有助于实现制度协调和系统保护。

“生态”一词在法典中出现的频率高达1765次,许多条文原本涉及“环境”的表述都增加了“生态”。

“别看仅增加了‘生态’二字,但意义深远。”陈海嵩指出,“例如,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存在本质差异:过去环境评价主要关注污染,现在则扩展至生态要素,如生物多样性,未来还将纳入温室气体排放。”

尽管法典专门设立了生态保护编,并且突出系统性保护的理念,但法典多处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提并论,比如“国家加强对林木、草原、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,实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。”

“在生态保护编中,保护和利用是混在一起的,这一点争议比较大。”自然之友总干事何艺妮认为,法典更强调保护与利用资源的经济价值,对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居于次要地位。

“在中国,环境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,因此中国的环境治理选择了一条国家主导的路线,保护和利用两条腿走路。”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、法学博士朱明哲认为。

消失的条文:预防性公益诉讼“刹车”?

与整合相伴随的,是部分制度安排的调整。

法典草案第一次审议稿中,第1072条曾规定,机关和组织可在“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存在重大风险”时提起诉讼,但该条在正式文本中被修改为“生态环境损害情况”,未提及重大风险。一些社会组织担忧,这将削弱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。

自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,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形成“双轨结构”:检察机关可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,社会组织则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,并在风险预防方面发挥“前置”作用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,社会组织可以对“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”。

“预防性公益诉讼是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关键诉讼类型,尤其面对濒危物种灭绝等不可逆的生态风险时,该类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,决不能废除。”何艺妮以“绿孔雀案”为例指出,该案正是基于重大风险提起诉讼,最终促使水电站项目停建,避免了造成绿孔雀核心栖息地的生态破坏,成为中国代表性的预防性公益诉讼。

陈海嵩表示,未写明重大风险并不等于完全否定社会组织的预防性公益诉讼诉权,未来仍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保留空间。

数据显示,检察机关依然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。2023年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,检察机关发起的诉讼约占92%,社会组织发起的诉讼仅占约4.8%。

除诉权范围外,法典对诉讼条件的调整同样引发关注。

1081条显示,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提供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等证明材料。何艺妮认为,这一要求与公益诉讼实务存在脱节——在起诉阶段,往往违法行为仍在持续,虽有初步损害证据,但损害事实仍未完全确定,如需诉前完成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的鉴定评估,将极有可能造成重复鉴定评估及资源浪费,并将大幅提高诉讼成本与门槛。

现实案例亦印证了这一问题。2011年,自然之友曾经对云南曲靖的铬渣污染提起公益诉讼,要求被告彻底消除污染危害、修复当地环境。这起诉讼审理了9年,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达300万左右,而当时自然之友全年的机构运营支出也不过300万元。最终,这起案件也并没有做昂贵的环境损害鉴定,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的修复治理措施进行审核。

高昂的鉴定费一直以来是环境公益诉讼“拦路虎”。此前,自然之友提起的多起土壤污染类环境公益诉讼,都曾因为出不起鉴定费而止步不前。在此背景下,新增条款可能进一步压缩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行动空间。

气候入法:原则先行,约束仍待落地

相比争议,法典在气候治理方面的制度创新同样受到关注。

法典首次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,并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章节,涵盖减缓、适应及“双碳”目标。这被视为将气候议题从政策层面提升至法律框架的重要一步。

不过,也有学者认为,将“应对气候变化”嵌入“绿色低碳发展”之中,可能削弱其作为独立环境议题的制度地位。

同时,相关条款多采用“国家鼓励”、“国家推动”、“国家强化”等宣示的表述,对减排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机制。比如,法典中规定,“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强制减排责任”,但未设定具体罚则。

“在框架性气候变化法律缺位的情况下,中国需要去调动现有的法律资源,比如《能源法》去推动减碳。”朱明哲告诉对话地球。

事实上,应对气候变化早在2009年已被纳入立法议程,但进展缓慢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通常每五年编制一次,最近的一次,2023年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,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相关立法被列为第三类项目,即“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、需要继续研究论证”。这意味着,要到2028年,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才有可能被纳入中国的立法。

“中国的能源法从2005年开始起草,2024年才投票通过。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法律位阶更高,推进会更加审慎。”朱明哲告诉对话地球。

作者简介:林孜,中国项目总监。她于2019年加入对话地球,曾经担任北京办公室运营总监。她长期从事气候变化和环境政策相关工作,参与并主导了多个气候变化、能源、农业、海洋等领域的传播项目。她拥有伦敦大学学院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硕士学位。

注:此文原载环境网站“对话地球”。FT中文网经“对话地球”授权转载此文。对话地球是一家关注气候变化与环境的非盈利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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