报复社会的新闻不时发生。这是人类社会中难以避免之事。总有偏激、极端之人在最愤怒的时候行那最恶劣之事。简单的强调法律对这种人已无太大意义。而事前杜绝难以穷尽,总有漏洞。
有时候要仰望星空才能更看透大地上的苦难与罪恶,找到一条折中的出路。不妨抛开具体的社会现实,做一点哲学层面的讨论。
一、技术之自然
唯物史观认为,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人类社会的进程。技术决定着社会形态。那么,现实的“自然法”也会同样改变。如今人类生活的自然已经是一个技术构成之自然。谈到暴力,不再是石器、木棒和刀剑,而是枪、炸药、车,伤害自然也更大。
度量人类技术文明的基本指标有两个,一个是利用能量的级别,一个是熵值,也就是精细度。在上世纪60年代,一个家庭的能量消耗大约是一个月3度电,使用的最精细的产品是半导体收音机,里面的芯片是毫米级的。现在一个居民一个月能用掉1000度电,200升汽油,相当于1800度电,能量消耗增加了近1000倍。手机里面的芯片,精度达到了4纳米,缩小了250倍。
能级和熵值是技术的基本指标,也是社会形态的基本指标。这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观点。马克思说:“火药、罗盘针、印刷术——这是预兆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项伟大发明。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”。火药是一种能量,掌握这种能量的技术扩散之后,城堡、盔甲就变得不再重要,基于城堡和盔甲的社会形态,也就无法维持下去。
实际上,能级一直是塑造人类社会形态的基本要素。二战后,随着人类掌握更大能级(原子弹),新的国际秩序,也在这个基础上建立。而随着老技术的扩散——核技术的扩散,和新技术的出现——AI、机器人、3D打印,由此导致的新的战争形态,新的国际秩序也正在形成之中。
那么在当下,面对掌握更大能级的个体,社会必然会面临新的挑战。社会观念要怎么变化,才能带来更大的安全?
二、承认自然法,站在法律起源之前
法律不能穷尽一切安全。法律之外,有道德、信仰、习俗、观念、规范,这些东西也约束着人们的行为。有这样一个故事,两个福建渔民打官司,借了钱却没借条,闹到法院。法官请来一尊妈祖像,对借钱的人说,在妈祖面前,你发誓说没借这笔钱,我立马就判借贷关系不存在。那人沉默了一会,然后说,我借了的。这就是信仰、观念在法律之外的力量。
法律的强制力源于理性的威慑,一个人可能会下定决心去违法,但观念的力量仍然会在冥冥之中主导着他的选择。所以法律之外的社会观念也是一种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。那么怎样的观念才能带来更安全的社会呢?
观念在法律之外,可以从法律谈起,法律是国家的强力,那么追溯国家起源,在法律的逻辑起点之前,或许能找到一些提示。
关于国家的起源,霍布斯认为,在自然状态下,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的自利本性,社会充满了恐惧、暴力和不信任,每个人都在为了利益(gain),为了安全(先发制人防范侵犯者),以及为了荣誉(glory)或名声,而彼此争斗,人类生活在一种“所有人反对所有人”的战争状态中。为了逃离这种可怕的自然状态,为了逃避对死亡的恐惧,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,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共同的权威,即主权者。主权者不是缔约方,不受制约,有绝对权力。霍布斯的绝对权威理论强调,强有力的政府对于确保我们不陷入“所有人反对所有人”的战争来说不可或缺。这些国家力量中包括法律。
洛克则认为,自然状态下的人类,并非处于战争状态,而是遵循“自然法”,有理性引导下的道德准则,尊重他人的生命、自由和财产,进而维持了一定的社会秩序。但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和裁决,仍然会有不便和冲突。因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,以保护财产和保障自然权利。但政府应当受到宪法的限制,以防止权力滥用。
所谓自然法,指宇宙秩序中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,通常指若干道德原则,它不是人为的法律或协议,而是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,是客观和普遍的,独立于人类意志之外的,且先于并高于特定国家,政治秩序,立法机构、人为法律而存在。
霍布斯的国家理论的前提是,“主权者”能有效地让人们遵守自然法,严厉惩罚那些不服从自然法的人,避免“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”。而在洛克的理论框架中,自然法本身就能维持一定的秩序。
不管是霍布斯还是洛克,自然法是国家逻辑的基础。这也意味着,当“国家失效”的时候——仅仅是某个人认为失效,他就必然会自觉不自觉的回到自然法,打破法律。这个时候如果打破法律的所有行为,恶性程度都是一模一样的,在道德上都是同等程度的坏。那么只要违法,“只要是一个死”,就可以行那最卑劣之事。
但这个时候,如果承认自然法,承认法律之外的行为在某些时候存在其合理性,那么,法律之外的观念规范才有逻辑基础,也才能把法律之外的行为纳入社会规范。当一个人下定决心违法时,才能有一种法律之外的观念秩序限制他去做最恶劣之事。而且承认程度越高,这种社会规范的约束能力就越大,哪怕一个疯子举起屠刀,观念仍然会作用于他的头脑,使他不会挥刀向着孩子。
三、功利主义
自然法也有一种原始的计算。
国家的建立,人类社会中的复仇发生了变化,个体复仇所代表的私力复仇被社会所代表的公力复仇所取代,取代目的在于私力复仇所带来的社群的不稳定性。但自然法中的秩序中,私力救济、血亲报复也不是完全无序的,也有其合理性和限度规范,那就是以眼还眼、以牙还牙,冤有头债有主。
相比无差别的报复社会,这当然是一个功利主义的选择。功利主义认为,对个人而言,某样东西让一个人的快乐减去痛苦,最大化就是好的。针对集体,功利主义能够接受不公正的行为发生,只要这种行为促进了总体利益。对于电车难题,功利主义会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,牺牲少数人拯救多数人,就是好的。
从另外一个角度去阐释这件事,也有功利主义的异曲同工之妙——当然,在哲学上,异曲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本质性区别,但对大众而言,重要的是“同工”,那就是:社会中的某些人群,是否有应该走在群众前面,走在小学生、幼儿园的孩子前面?这就不再是冷血的功利主义选择,而是热忱保护群众的集体主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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